35.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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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合同管理制度

1.        为规范基金会合同管理,保障基会合法权益,从源头规避风险,预防合同纠纷,促进科学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
2.        基金会磋商、订立、履行合同,解决合同争议,保管合同文件资料以及制定合同示范文本等活动,适用本制度。

3.       本制度所称合同,是指基金会在民事经济活动中与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(含协议),与工作人员所签订的聘用、聘任合同等人事管理合同除外。

4.        合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、程序规范、内容合法、处理及时的原则。

5.        合同签订应当遵守公平合法、平等自愿、协商一致、诚实信用的原则。

6.        合同管理主要由合同承办部门和秘书处负责。

7.        负责合同项目的部门为合同承办部门,按照职能分工,在其职能范围内承办合同签订的前期准备、拟定、审查、履行、争议解决等事宜,具体包括:

(一)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调研和合理性论证评估;

(二)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、履约能力、资信等情况,并收集相关资料;

(三)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谈判,根据合同模板拟定、修改合同文本,确保合同的可行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,并按照合同审核流程提交审核;

(四)合同的履行,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;

(五)合同谈判、订立、履行、变更、解除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整理、保管和交接工作;

(六)合同签订后及时向秘书处交存正式合同文件。

8.        秘书处负责合同的管理,具体包括:

(一)拟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;

(二)制定标准合同文本;

(三)参与合同审核流程,对合同的可行性、合法性、有效性、公益性进行审查,并向合同承办部门反馈意见;

(四)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,对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履约完成情况抽查;

(五)参与处理对外合同纠纷的协调解决工作;

(六)合同的整理、录入、归档,并装订成卷;

(七)提供法律咨询,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,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。

(八)了解掌握合同承办部门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,及时总结经验教训,并向领导班子提出合理化建议;

(九)受理合同相关的投诉事宜。

(十)负责合同用章、合同档案管理及合同查阅工作。

9.        合同签订前,合同承办部门应将拟定的合同文本按合同审核流程提交审核,并按照审核意见进行修改。

10.        合同承办部门及秘书处应对合同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,具体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约主体资格,包括是否具备完全的权利能力、行为能力,签约是否获得了充分的授权等;

(二)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;

(三)合同中所涉事项是否能以合同形式约定,合同约定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;

(四)合同条款表述是否存在歧义;

(五)合同约定是否侵犯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,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;

(六)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完整,是否符合公益性、公信力的要求。

11.       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。

12.        签订合同前,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资质、资产、信用、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,并收集、整理有关资料。

13.        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:

(一)合同主体名称、住所;

(二)合同项目的详细内容;

(三)合同金额、支付方式和收款方账户信息;

(四)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;

(五)知识产权条款;

(六)合同履行期限、地点和方式;

(七)违约责任条款;

(八)合同变更、解除及终止的条件;

(九)合同争议解决方式;

(十)生效条件、合同有效期及订立日期。

14.        合同须由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,单份合同文本达两页纸以上,须加盖骑缝章。

15.        合同签订时,应验证对方相关证明文件,核对无误后方可正式签署,对方交验的证明文件要妥善保管。

16.        两方合同原则上一式二份,甲方一份,乙方一份。三方合同一式三份,以此类推。

17.        法律、法规要求公证或者合同当事人需要公证的合同,应当办理公证手续。

18.        合同签订后,合同承办部门应安排专人监督合同的全面履行,及时对履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,确保合同约定事项按期完成。

19.        合同承办部门向财务部申请款项时,应提交正式合同文本复印件。对存在下列情形的,不予拨付款项:

(一)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;

(二)收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规发票凭证的;

(三)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主体名称不一致的。

20.        在合同履行中如出现争议,应先友好协商解决,将损失和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;若经协商后仍无法达成一致,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向秘书处征询法律意见,并将相关意见向领导班子汇报,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,按法定程序办理。

21.        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递交的申请书、起诉书或答辩书等书面材料,须经领导班子审批同意。

22.        经诉讼或仲裁的合同争议解决后,应将发生争议的原因、承担的责任以及日后防范的具体措施以书面报告形式存入档案;影响重大的,须在基金会内部予以公告。

23.        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、对合同履行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,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秘书处,以便做出相应对策和及时处理:

(一)发生不可抗力;

(二)合同依据的法律或政策修改、废止,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;

(三)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、丧失商业信誉、丧失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;

(四)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形。

24.        合同履行完毕后,项目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进行核实,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。

25.        不得先开展合作,后签订合同。如合同承办人由此给基金会造成风险或损失,将追究合同承办人与部门负责人的责任。

26.        合同履行过程中,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,合同当事人应就变更事项签订补充协议,并按本制度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。

27.       因一方原因需解除合同的,合同承办部门应先就解除合同行为进行风险评估,经风险评估后具备解除条件的,需报请领导班子批准后,按合同签订流程签署解除协议。

28.        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(含合作方尚未签署的),如需作废,应将合同原件全部交秘书处,由秘书处统一处理,不得擅自处理、销毁。

29.        合同变更后,合同编号不予改变。

30.        合同签订一律加盖基金会公章。

31.        办公室审查合同请示件并确认委托代表人签字后,方可在合同上加盖公章。

32.        合同由基金会先行签字盖章。如确有特殊情况需合作方先行签字盖章,须经秘书处审查无误后,将合同定稿送达合作方。

33.        建立合同档案,对已签订的合同逐份进行分类、编号、登记,并装订成卷。

34.        合同签订完毕,合同承办人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合规部进行年度存档,包括:

(一)合同审批请示件;

(二)经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合同文本(含附件)原件;

(三)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。

35.        因人事变动或部门调整,合同承办部门指定的合同承办人发生变化的,合同承办部门应重新指定合同承办人,原合同承办人应在办理完相关文件和档案移交手续,并经合规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离任。

36.        建立健全合同台帐、合同档案及台帐借阅手续。

37.        签订合同时原则上应当使用基金会合同模板,若合同对方当事人有特殊要求或基金会无相关合同模板,经合规部审核后,可使用其他合同文本。

38.       合同承办部门使用合同模板时,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模板中的条款进行修改。

39.       合同模板由秘书处负责起草和修订。

40.        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、技术秘密、个人隐私等保密信息。

41.        秘书处对合同签订及履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。

42.        对于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制度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、渎职或以权谋私,损害国家或基金会利益的,应视情节轻重,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;构成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43.       制度解释权属北京明伦公益基金会秘书处,经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31日起实施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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